組織章程

組織章程

第 壹 章 總 則

  第一條:本組織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2條訂定之。

 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【彰化縣登山協會】,簡稱彰化山協(以下簡稱本會)

        會址:彰化縣彰化市忠孝街38號。

 第三條:本會以提倡全民體育運動,推行健行登山及相關活動,陶冶身心,促進國民健康,培養群育精神為宗旨。

 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境內。

第 貳 章 任 務

 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列:

    1.推行健行登山及其他相關活動事項。

    2.審查各分支會之設立事項。

    3.指導各機關學校或社團舉辦之健行登山及其他相關活動事項。

    4.嚮導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。

    5.山難之防範宣導及搜救事項。

    6.出版健行登山及其他相關書刊事項。

    7.其他。

第 叁 章  會 員

  第六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熱心健行登山運動,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入會,並經審查合格者為本會會員。

    1.有違反國策之言論行為者。

    2.褫奪公權者。

    3.禁治產者。

    4.素行不良足以影響會譽者。

  第七條:本會會員區分為四種:

    1.一般會員。

    2.永久會員。

    3.榮譽會員。

    4.特別會員。

  第八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列:

    1.發言權與表決權。

    2.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    3.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有權利。

  第九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列:

    1.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
    2.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。

    3.按時繳納會費。

  第十條:

    1.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與決議,或有不正當言行而損及本會信譽者,得按其情節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其中除名處分應提會員大會追認。

    2.未繳常年會費者,停止其行使會員權利,但於補繳常年會費後得恢復之。

第 肆 章  組 織

  第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 (會員代表大會)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  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選舉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分別組織之。並以得票次多數之二人為候補理事,一人為候補監事,遇有理事、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。

  第十三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常務監事一人,分別由全體理、監事互選之。

  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會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。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亦同,連選得連任。

  第十五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一~三人,由理事長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事項。

  第十六條:本會總幹事下得分設活動、嚮導、總務、文書、編輯、探勘、技術、山難、財務等相關組別。各組設組長一人、副組長及組員若干,幹事若干人,各組正、副組長及幹事,均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經理事長同意聘任。

  第十七條:前二條(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)所設人員均屬無給職,惟如確需支給津貼者,由理事會核定之。

  第十八條:本會得設置各俱樂部,各俱樂部設部長一人、副部長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  第十九條:本會為發展會務,得敦聘聲望素著人士擔任名譽職位。

第 伍 章  職 權

  第二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之職權如下列:

    1.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
    2.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
    3.選舉理事、監事。

    4.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
    5.其他。

  第二十一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列:

    1.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。

    2.召開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。

    3.執行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
    4.敦聘名譽職位人選之審議。

    5.核定年度工作計劃。

    6.核定會務人員津貼。

    7.其他。

  第二十二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列:

    1.執行理事會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
    2.督促各組業務之推行。

    3.人事之研討與協調。

  第二十三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列:

    1.監察會員履行會章事項。

    2.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。

    3.本會預、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。

    4.本會會員及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事項。

  第二十四條:本會常務監事會之職權如下列:

    1.執行監事會授權事項。

    2.監察會務推展情形。

    3.監察經費收支情形。

  第二十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  第二十六條:本會個人均應出席會員大會,本會會員人數過多時得採行會員代表大會制。個人會員選派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 其名額應分別由理事會訂定產生比例辦法。

  第二十七條:本會理(監)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,常務理(監)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,並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。

  第二十八條:本會所設各種俱樂部之會期,各該俱樂部部長決定之,必要時理事會得請其召開。

第 陸 章  經 費

  第二十九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:

  1. 會費收入:

      a.一般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(以下同)300元,常年會費每年500元。

      b.永久會員:入會費一次繳交15000元、或連續繳交會費達40年者,得為永久會員(免繳常年會費)。

    2.補助收入。

    3.各種捐款。

    4.基金孳息。

    5.其他收入。

  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收支帳目,每半年提由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,送監事會審核,並分別向理事會與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,提出報告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柒 章  附 則

  第三十一條:本會章程施行細則另訂定之。

  第三十二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理事會或十分之一會員提經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決議修改之。

  第三十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表決通過,報請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